关于宣传片版权和泄露公司机密问题的--请权威人士回答
2020-06-11 19:10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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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人享有,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和其他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根据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享有报酬。因此,广告电影的版权归广告电影制作公司所有,但广告制作公司必须在获得涉及广告电影中其他人的作品(如果有的话)的相关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版权。如果广告主与广告公司有协议,并且广告的版权属于合同,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广告的版权仍由广告公司享有。值得一提的是,广告公司还应在与广告电影的主要创作者和演职人员的合同中纳入版权条款,以就版权归属达成协议,从而确保广告电影的全部版权。此外,《版权法》规定,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如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如戏剧62616964757 A 686964616 FE 58685 E5AEB 931333264626631和音乐,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如果广告公司不希望创意人员独立于广告行使上述权利,应与权利人签订专有使用权合同,禁止他人使用。你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主要取决于你原来的公司和广告商,也就是公司之间签署了什么样的协议。你的第二个问题:即使广告的版权属于你原来的制作公司,你也不享有样品的版权,除非你是创作者或明星,或者你已经与该公司签署了版权协议。因此,如果你像这样把它卖给别人,它肯定会侵犯你原来公司的权利。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切实可行并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然而,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他们更关心自己企业的哪些信息可以而且需要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因此,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哪些信息可能是商业秘密?如何筛选出真正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一)商业秘密的范围理论上,从企业本身的角度来看,只要不是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都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实际上,考虑到成本和收益,商业秘密并不是越多越好。不应纳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被定义为商业秘密,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也给保密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难。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完整的技术计划、分阶段的技术成果和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可以是针对具体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商业信息体现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一种信息来源,它可以将公司与顾客紧密联系起来,达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和获取利润的效果。例如,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经常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研发类别1,新技术的研发,新产品的试验性研发方案,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方法、重要数据和阶段性成果;2、产品设计、设计图纸和关键数据、配方、工艺、试验数据;3、实验室的建设和配置,研发人员的构成结构、水平、规模;4.新产品测试计划,包括测试方法、时间、地点、数据等。5.对企业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计划;6、制定科研发展规划,规划过程中的重要预测和分析数据。(2)技术成果和生产类别1。产品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2、技术诀窍、原料配方及其生产工艺、生产设备;3、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申请专利的新产品;4.公司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进行的重大创新和改造;5.未公布的产品开发计划和产品结构调整计划;6.生产计划、产品合格率、试生产和新产品生产;(三)营销业务类别1、供应渠道和价格、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信息;2.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营销网络和客户名单;3、内部核算成本、价格;4.对外谈判中的谈判计划、价格标签、对外询价和报价材料;5.根据法律或合同,对外合作伙伴的信息及我们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关事宜;6、对外招标、投标价格和计划;7、法律事务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件等。;8.未公布的短期和长期发展战略、管理战略和措施。(4)财务、会计和人力资源第1类,未公布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各种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2、财务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3、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工资总额、人事管理、劳动合同、员工收入、个人账户及相关统计报表;4、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福利项目。(2)从以上清单中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可以包含的商业秘密信息范围是广阔的,如何甄别出真正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需要一定的标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有人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分为四个方面: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方面条件的信息才能被称为商业秘密。从企业外部检查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标准当然是正确的,但从企业内部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这四个标准是不可复制的。至少保密性不是企业识别商业秘密的标准。未能采取保密措施表明需要加强保护。当然,人们不能否认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般来说,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自己的商业秘密:1 .基本要求(1)价值。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所以第一个要求是被保护的信息具有保护价值。价值在于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既包括实际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也包括未来使用的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当然,价值包括实用性。只有可以实际使用的客观信息才是有价值的。(2)保密。顾名思义,商业秘密当然应该是秘密,否则,即使是能给企业带来价值的信息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然而,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保密是相对的,包括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的信息,以及可以从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但是其与该领域的直接联系不为公众所知。它不排除其他企业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该信息,也不排除其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秘密,只要他们不披露该信息并让同行业的公众知道。2.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反向验证也可以用来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将某一信息定义为其商业秘密,即如果该信息被泄露,将会造成以下后果之一:(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2)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三)损害公司技术发展和进步的。(4)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地位。3.无论是最好的方式,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保护应该优于,或者至少等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法。这一因素要求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但也有一些经验法则可供参考:(1)企业的商业信息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二)未完成的技术计划、测试结果、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技术、生命周期短的技术信息以及一经披露即失去权利的技术信息应当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三)在发明专利公开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应当保护商业秘密;(4)通过逆向工程容易获得的技术适用于专利保护。(五)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核心理念作为商业秘密,周边成果申请专利保护。(6)对于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求的商业秘密载体,如图纸、模型和计算机文件,应注意保存其原始数据,这不仅是商业秘密的有力证据,而且一旦商业秘密被披露,也可被视为通过版权保护得到补救。(三)商业秘密的分类是指商业秘密的分类和知识范围的限制。《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层次。该分类标准可供企业参考。当然,为了便于中小企业的管理,商业秘密也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如“绝密”和“秘密”。无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总的来说,绝密事项是涉及公司发展和利益的重大研究项目和重大决策。一般来说,由企业领导做出最终决定是合适的。其知识范围也仅限于公司的主要领导及其直接指定的人员。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和承担研发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是部门(项目)商业秘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他们能最好地理解他们接触和掌握的哪些信息需要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可以制定一套程序和相关文件(如《机密事项认定审批表》等)。),各部门应根据上述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和分类,确保产生商业秘密的部门及时承担保密义务。(4)当有明确的保密性时,就有解密。虽然商业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国家利益与公众知情权之间也没有冲突,但理论上保密期限完全取决于企业本身。然而,如前所述,不再需要保密的信息仍将保密,这只会增加企业的负担。此外,它还会使人们质疑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进而怀疑其所谓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1.解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1)是否为公众所知。公共知识包括:被媒体披露,被同行广泛使用,被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广泛掌握。通过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解等方法获取的公共产品技术信息被视为公共知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对商业秘密的了解不构成公共知识。(二)是否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是否优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三)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信息是否被证明是实用、客观和可行的。(4)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相关人员是否知道自己掌握或接触的信息是应当保密的信息。2.解密过程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应结合上述因素负责对保密事项进行定期调查。对符合第(一)至第(三)项但不符合第(四)项的,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追究人为过失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不符合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当提出解密意见并说明理由,涉及保密事项的部门应当经协商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议决定。第三,商业秘密的管理有两个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秘密的泄露;一旦泄漏能够及时处理并受到法律保护。(1)管理结构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和实际需求。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由公司法律部兼管或只设一名保密专员。应注意简化原则,尽量缩小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同时,无论是什么样的结构,都应确保在必要时能够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特殊管理团队或保密人员的职责主要如下:1 .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完成各项日常工作;2.执行公司发布的保密工作文件和安排;3.检查并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完善公司关键岗位的保密制度和措施;4、检查各部门保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意见;5、配合各部门追查泄密和盗窃案件,堵塞泄密漏洞,并按规定向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6.宣传保密知识,使公司员工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规定。企业负责人的保密职责主要包括:1。发布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2.确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分类;3.协调各部门的保密工作;4.审查和批准公司机密信息的对外发布和交换;5、听取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和各类问题及突发事件的汇报并做出决定。此外,企业技术研发、生产、财务、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主要包括:1。做好本部门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初选和初步分类;2.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执行公司的保密制度和决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3.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备案。(2)保密措施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对外认定商业秘密的要求之一,因此也是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常识告诉我们,采取保密措施是有限度的。无论这些措施有多先进,都不能完全保证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毕竟,商业秘密本质上是无形的信息。我们可以防止可见的载体被恶意传播,但是阻止人们的思想和交流是不可能的。此外,采取安全措施的力度也与企业的成本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对商业秘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认定并不要求权利人采取100%的保密措施来防止秘密的泄露,否则就不需要法律保护。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比较明确的表述可供参考,该解释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妨碍正常情况下涉密信息披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一)限制涉密信息的知晓范围,只告知必须知晓其内容的相关人员;(二)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锁定等防范措施;(三)在保密信息载体上标注保密标志;(四)对保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编码;(五)签订保密协议;(六)限制参观保密机器、工厂、车间等场所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其他确保信息保密的合理措施。”这项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个是“下列情况之一”,另一个是“正常情况下足够”。一言以蔽之,法律保密措施的最低要求是“防止君子防小人”。当然,最好是防止坏人,但它不会触及或阻碍商业秘密的构成。更直截了当地说,一个企业应该在门上加锁,让别人知道门里面的东西是企业的秘密。为了澄清这一点,我相信它可以使许多中小企业主不再感到商业秘密是如此高不可攀。司法解释中列举的七项保密措施,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可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防范,更不用说法律只是其中之一。当然,作为权利人,企业本身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做。毕竟,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补救。2.泄露秘密的可能途径及相应措施:(1)内部员工可能会无意中泄露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出于利益动机而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员工离职后也可能泄露在工作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向新员工发放员工手册,签署聘用承诺书并告知其保密义务;l .限制了解商业秘密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范围;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与拥有重要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l .对于即将离开公司的人员,收回其保管的机密信息(包括复印件和各种实物),提前调离重要岗位,派人接管客户;签署辞职承诺书,办理商业秘密载体移交手续;l对辞职人员进行面谈,重申保密义务,及时了解辞职人员的去向和职位,判断他们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必要时致函接收单位,告知辞职人员在公司的职位和保密义务。(2)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能够给企业带来真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因此,他们经常成为竞争对手的机密业务的目标。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借阅和复印制度;l .建立销毁废弃文件和载体的制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立保密会议的保密和通知制度;l .在关键地区建立预警和监测系统;(三)对外活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对外活动包括外部单位或个人的访问和调查;与外国合资和合作;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发生在对外宣传报道、论文或科技文件的出版等过程中。l严格限制对外活动中商业秘密的知晓范围;l、与国外合资、合作签订保密合同;l对外宣传材料应进行保密审查;建立论文或科技成果出版的评审制度;l建立对来访、逗留和访问外国人员的管理制度。(3)早期预警和泄漏响应如上所述,没有任何先进的安全措施可以保证不泄露秘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32131333333236331331303233333333533 e 58685 e 5 aeb 931333264626632的泄密事件应对系统,以确保泄密事件的及时应对,以损失最小化为原则,以保存和恢复为首要目标,尽可能减少和减缓商业秘密的流失,并保持其机密性。同时,对侵权人进行外部法律责任追究,对泄漏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泄漏责任人进行内部处罚,防止泄漏再次发生。1、预警“预警是指危险发生前的预警”(维基百科),由于商业秘密泄露的不可逆转性,所以事件发生前的预测和预警尤为重要。(1)预计所有保密人员和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监控责任。商业秘密一旦在本部门或项目中被披露或可能被披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必要时向企业领导报告。(二)调查保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对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商业秘密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泄露的对象、是否已经泄露或部分泄露、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泄露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3)初步评估和处置L如果没有泄漏但可能有泄漏,应指示相关人员立即采取保密措施。如涉及人为疏忽,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l .如有泄密,保密人员和相关法律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对泄密的发展趋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企业领导决策。2、紧急情况(1)针对重大泄漏组建应急处理小组。应成立应急处理小组。该小组应由商业秘密管理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外部律师组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2)为了改变保护方法,考虑到披露的程度和条件,可以申请专利或版权注册以保护受到威胁的商业秘密。(3)对涉嫌泄密的员工采取调离措施,即将员工调离原岗位,使其不再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加强保密教育,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或泄密范围的扩大。(4)向商业秘密收购人发出信函,警告可能获得或已经获得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在必要时发出信函,警告所获得的内容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积极寻求与公司和解。(五)在有侵权人且侵权人同意赔偿的前提下寻求和解。如果披露的结果已经发生,为了避免商业秘密披露范围的扩大和进一步的损失,和解是首选方案。在制定和解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资产、声誉和约定支付的赔偿金额,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并制定最佳的和解方案。同时,应充分收集和准备证据,并准备进一步的措施。3.寻求法律救济是最后的手段,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寻求行政保护,向法院起诉寻求民事保护,向公安机关报告寻求刑事保护等。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