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原地税交税包含(营业税5%,附加税0.65%,文化建设事业费3%)。营改增后原附加税的0.65%仍在地税局申报。营业税由原来地税缴纳的5%改为增值税3%(国税局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3%从2013年6月(5月份的申报期)一并上缴国税局。在进行5月份申报时(2013年6月20日前)开始缴纳文化事业费,同时将营改增期间未申报2012年12月-2013年4月的文化事业费一同补缴税务改革,慢慢摸索吧!
广告公司,但是有些做的是节目,发票开的也是节目制作费,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2008-02-26 15:37 提问者: heiwojiukao
根据“财税[1997]95号”: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贵公司开具的广告制作费,若满足国税的增值税收入条件,则征收增值税,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1、贵公司有国税的经营业务,可以开具国税发票;2、合同的签订中属于增值税业务。若不能开具国税的制作费,按广告费缴纳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设计、策划属于设计服务,实物广告制作原属于增值税范围,均不属于广告服务,无需缴纳
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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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1997]95号”: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贵公司开具的广告制作费,若满足国税的增值税收入条件,则征收增值税,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1、贵公司有国税的经营业务,可以开具国税发票;2、合同的签订中属于增值税业务。若不能开具国税的制作费,按广告费缴纳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设计、策划属于设计服务,实物广告制作原属于增值税范围,均不属于广告服务,无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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