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审批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登记审批条件:
1、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广告专营企业,并且具有广告代理、发布业务的经营范围;
2、登记注册的时间应在一年以上;
3、专职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2人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4、内设专门的部门负责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
5、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广告违法行为发生;
6、发送量固定。发布综合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每期发送量应在1万份以上;发布专业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每期发送量应在5千份以上;定期发布。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期数不少于6期;有明确的发送范围、对象;有合法的发送渠道和方式;使用非新闻纸型。其中,发布综合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应当使用80克以上的铜版纸或胶版纸;每期规格、程式固定;每期发布的印刷品广告不出现非广告信息;使用的固定广告名称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使用代表行业或特定业务的通用名称和其他广告经营者一登记的相同或近似的固定广告名称;
提交登记审批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规格;(2)年度内固定广告计划发布的期数、时间、发送数量;(3)广告的发布范围、发送对象;(4)发布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的主要类型;(5)使用的纸型;(6)发送方式、渠道。
2、可行性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市场前景分析;(2)具体承办计划(包括市场推广、客户开发、送对象及网络的建立与管理等方案);
3、两名大专以上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和两名以上广告审查人员证书;
4、广告规格样式(规格标明尺寸);
5、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承办者的资质条件及其建立广告管理制度和遵守广告管理法规情况的审查意见。
登记审批程序及期限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企业提交申请。
2、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4、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5、登记机关对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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